

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蟆镇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江津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我镇畜禽养殖区域进行了划分,现将《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畜禽养殖适用规模
2.石蟆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畜禽养殖区域划分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镇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防治条例》、《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江津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区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 以下为畜禽禁养区:
1. 镇规划区以及常年主导风向上风方向2公里范围内;
2. 2.长江沿岸河道管理线外200米陆域范围内;
3.集中式饮用水源石蟆镇自来水厂、稿子水厂、二溪村水厂、东溪村水厂一级保护区范围内;
4.清源宫、张氏祠、刘氏祠、岱云馆、千佛岩摩崖造像、刘洪泽墓等重庆市级、江津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5.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五、以下为畜禽限养区:
1.杨柳村、二溪村、关溪村、仙鱼村、羊石社区、稿子社区、文昌庙、三抛河、仙鹅嘴等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周边200米区域内;
2.集中式饮用水源石蟆镇自来水厂、稿子水厂、二溪村水厂、东溪村水厂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3.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具体包括:狮头河流域、大同湖、漏滩水库、高滩水库、黄泥凼水库、门坎滩水库、猫沟水库、天坪水库、和平水库、胜天灌水库、罗汉寺水库、观音庙水库、石牛栏水库、兰花沟水库、工农水库、三岔河水库、干田湾水库、大山水库、长山埂水库、雷公坟水库、吴家沟水库、三湾水库、青杠林水库、岩头上水库。
第六条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500米以上。
第八条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责令其关闭或搬迁。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九条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区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区环保部门等主管部门根据辖区(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十条 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个畜禽养殖常年存栏生猪20头至200头为养殖专业户、200头以上至1000头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1000头以上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2个以上养殖专业户饲养同一畜禽、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具有同一个畜禽养殖代码的集中养殖区域为畜禽养殖小区,其中,常年存栏生猪400头以上至2000头为集约化畜禽养殖小区、2000头以上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不同畜禽养殖品种适用规模详见附件。
(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渣(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畜禽毛羽等)、废水、恶臭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石蟆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日
石蟆镇党政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印发